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GP)投资一家创业企业,资本金实际出资到位,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不要求验资报告故无验资报告,又因为是2017年新入股的新股东,没有该企业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以证明出资到位,而2017年该企业创业人(美籍)携款跑路至美国,事情发生后也不可能有2017年审计报告,现在有创业人的债务纠纷法院认为该GP无出资证明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有2016财务审计报告可以证明出资不用负连带责任。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到位,但法院就是不认,请教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证明该基金管理公司出资到位?难道就这样白的被说成黑的了?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