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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ㄧ名台商,多年前我分多筆現金給我父親,在湖南投資ㄧ個獨資企業,而我登記是唯一法人。由于我在台作生意忙,就委請我父親代為經營,中間我爸離了婚,又娶了當地人。但事情來了,突然今年,我父親應他後妻要求,突然主張錢是由我父親出資,並請當時替他辦事當地人證明錢都是由我父親拿岀,並上法院告我,要求我退出公司。因當時我給我父親大部都是現金,苦無轉帳證明。但我有兩項証據,人證及物證,人證,當初帶替我拿現金給我父親的是我廣州分公司經理。物證,我父親曾經寫給我一份申明書說他只是幫我經營,並未佔股份。請問這官司如何處理?由于我父親以前在台,只是名貨車司機,並無多餘資金投資,我想在法庭請我父親提出他資金來源,以證明我父親說謊,而我卻可提出存款證明,還有我有在台灣及廣州有開公司的證明,可充份證明我有岀資能力。而當初,就是因爲我獨自出資所以才只登記我是唯一法人。不知這樣是否可行?

婚姻家庭
2019-07-17 2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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