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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在夜场上班的,认识一个男的,他对我很好,当时就骗他说我离婚了,没有孩子,其实我没离婚,还有个孩子,后来他为了我离婚了,我们在一起生活了两年,我也离婚了,想跟他在一起好好的生活,可是发生了很多矛盾,觉得不合适在一起,我要跟他分手,他就说跟我在一起花了30多万,还扬言,如果我跟他分手了,就杀了我全家,什么的,还说让我还钱,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9-09-21 06:19:1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建议及时和律师沟通,维护你的权益。
  •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 你们属于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决。
    追问:他说我诈骗罪,我算违法了吗?
    解答:是否违法,需要证据证明一些情况。
  • 你好,建议我方固定证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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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