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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27日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领导一直审批拒绝,私下沟通,人事一直以未招上人为由不批复离职。6月24日公司突然带着人来,直接让我交接工作,我交接后得到公司认可的领导签字版的交接单。办理离职时,公司要求我签订一系列离职承诺书,要求离职后给公司无偿提供帮助等,截止目前,公司一直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不给我发放6月工资,拖欠2018年年终奖未发,年假加班工资也不发,请问公司这样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7-18 07:52: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追问:那我想问一下,我必须需要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吗?能不能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填写好寄给公司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已经离开单位。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 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属于公司的发放的额外福利,也是公司鼓励和奖励人心的一种手段,严格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上没写,那么就不是违法。年终奖就是到年底老板当一项奖项发给员工的薪水。也是“年终红包”,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奖金和鼓励,都是员工一直期待的。   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上也没做约定,单位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但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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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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