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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9年四月份在一家西餐厅入职服务生,月薪2100,公司与我签订一条要工作到2020年2月15号之后才可以正常离职的协议,且有本人签名,指印。 现在考虑到今后发展及各方面客观条件,需要离职,请问自离是否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满合同期的方式不发工资不归还押金?还望指点一二!多谢!

合同纠纷
2019-07-16 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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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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