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北京工作,2004-2011年在桂林高校工作,但当时都不交社保,现在高校社保改革,不知道我是否可以将7年的社保补缴?还是可以寻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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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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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可要求补缴,如超出一年时效的,可能无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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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询问社保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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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举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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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及时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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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