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事向您咨询,我是山东人现定居浙江,我爱人是浙江人,别人都说我是上门女婿,但是我落户浙江的时候已然姓张,儿子姓张,孙子也姓张,目前岳母还健在,87高龄,自我定居浙江岳母就一直跟着我生活到现在,她视我己出,我视她亲妈,30多年来我们从未吵过,骂过,她有六子女,我老婆老六,常言道,小儿长孙老人的命根。30多年来老人跟着我们过,我们好无怨言,最近老人家年龄大的关系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特别是老人家在15年得了脑出血,看的及时没有落下大的病根,但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痴呆症病状越来越严重,在生病期间她的两个儿子,儿媳,孙子及他们的家人吧都没有到医院去看望过,逢年过节的也不会叫老人过去吃顿饭,这个老人在他们眼里就像不存在试的,都是父母所生,难道他们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为了老人我爱人和她的哥哥嫂嫂们闹崩了,我请问律师他们有义务扶养老人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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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他们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诉讼他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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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可以起诉其他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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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当然有义务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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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