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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6月1日进入国有企业地产公司,其中第一次签订有期限的合同1年,第二次签订的是与一个工程项目结束为期限的合同,第三次也是签订以工作项目结束为期限的合同。在2016年4月1日公司股权100%转让给民营企业后跟我重新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合同到期后,于2018年4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现合同期未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第一,我的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第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以什么标准赔偿我。谢谢

公司专长
2019-07-11 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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