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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物流公司上班,在传送带的“丁”字路口上,我的工作是把一条传送带上的货推向另一条,然而哪知道,在没货的时候,手不小心一下子卷进了传送带,然而管事的却说我这不算工伤,休假期间不给一分钱工资,麻烦律师们可以帮我指点迷津,我这个算不算工伤,休假期间应不应该拿工资,谢谢

其它综合
2019-07-14 01:42: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之间时候有劳动合同
  • 员工工伤的期间是由医院根据事实上伤情建议员工休息来决定的。而员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员工劳动本领判定来判定的。所以并无限定一个固定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rn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n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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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