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铺,首付3成,剩余款项开发商提供了5年分期付款,到目前为止已经付款首付加第一期共计金额达总款50.1%,合约约定今年6月30交付,如今已过期限,开发商并未交付,说需要付完全款后才能交付。 (开发商指出合约上有提及具体条约如下: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则出卖人交付日期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此处是应付款是否可以理解为应付的全款或者我也可以理解为别的款项比如说首付款。现在这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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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看购房合同,否则无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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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款及违约金,协调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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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