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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0年经学校老师介绍到某大专学校为校师生进行理发服务,适用三个月之后,与校方定了终生合同,内容大概为:对内服务低于市场半价,校方提供用房,水电等工具,我除工资以外享受学校校职工福利待遇。由于时间较长,双方合同遗失,但我与学校所签订的合同却一直在运行。且我方已经掌握当时签订合约的几位领导的书面证明。现在执政校方却不承认我们之间的合同,在我们至今未解除合同期间,校方却违背合约,把校理发室承包给别人,甚至用强制手段来赶走我,我想问一下如何才能维护我个人的利益。若得以解决,我能获得什么?我们当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签定的,虽然不是学校发工资和收入归学校所有,但合约上明确点明了享受除工资以外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 我想知道我目前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有什么法律根据。

其它综合
2006-11-04 15: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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