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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持有一张5年前物业公司开的押金收据XX万元,今年双方对帐时对方财务说该押金其实是物业公司当时代为支付的工程款(以前未对过帐),物业公司也提供了一些当时双方的来往文件证明确实是代我公司支付,我方也承认.但问题是当我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对方说发票抬头是以物业公司名义开的,没理由给我公司,而且我公司可凭物业收据入帐计入费用. 根据财务制度,我公司是不可能凭物业公司的押金收据作为费用支付凭证的,而且物业公司也是不应该保留该张发票,由于对方公司提供不了发票(我估计是他们遗失了),我公司无法取消这笔押金记录,而以费用支付方式处理(税务方面不可能接受),因此我公司向对方提出收回此笔押金! 但对方财务说,由于此笔押金经多年未对帐,也已经过了2年的追索期,所以即使上法庭,我方也无法追讨到此款.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确如对方所说押金也有追偿期么?如果有是多少年?对方是大公司,此事我方可如何应对? 请答复,万分感谢!

经济相关
2006-11-01 2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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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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