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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跟他前妻协商离婚,是她前妻提的,然后他前妻写下离婚协议,还要求在婚姻期间我朋友创业找她拿的钱还给她,(结婚的礼金红包,所有的财产都由女方保管),我朋友同意了,说是如果离婚的话就还,后来女方反悔,不想离,两人撕破脸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女方耍心眼,把离婚协议跟欠条分开写,请问这种情况欠条生效吗?

民事相关
2019-11-11 14:57:0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看欠条写的什么内容,然后结合有没有产生欠条的事实依据来分析
  • 可以依法分割,一人一半!
  • 由于结婚礼金的特殊属性,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一般会结合民间的传统习俗与人情世故以及举办婚礼的具体花销等做出判决。具体说来:一是结婚礼金虽然是一种赠与,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依据我国民间习俗,收礼人在送礼人操办有关喜事时是应该返送的,即“回礼”,说明礼金具有礼尚往来的“人情”因素。因此,在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上要予以考虑,可以参照“谁的亲友所送谁负责返还谁享有权益”的原则分割。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均分之。二是操办婚礼毕竟需要花费不少的资金,特别是在操办酒席、置办婚车等方面花销较多,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此予以合理考虑,理应将这部分的花销从结婚礼金中适当扣除,以体现公平公正。
  • 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了解
    追问: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律师说钱本来是可以不用还的,但是分开签的欠条属于个人借贷,我朋友是受不了了,想赶紧离,婚姻期间所有的财产都没要还被套路签了欠条,那如果这样的话,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也应该一人一半呢?
  • 如果债务已经真实产生,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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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