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借款时仅仅是一个便条【白条】,只证明借款多少。既未注明还款期限也未注明借款利息【当时口头协定月息1分】。四年后讨要借款未成。期间利息没结算过。之后每年数次登门讨要借方均以种种借口应付,至今分文未还。数年前我向借方声明:1、前五年利息安原商定月息1分一次结算并与原本金相加作为本金计算以后的月息。2、之后月息改为1分5厘。3、一年一结息。当年如不给付则息转本计算。借方对1分5厘息接受。而对息转本表示反对。开始要求五年一转,我放宽为三年,解放不满意,说是计复息,违法。请问老师这样算违法吗?

债权债务
2019-07-08 08:03: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