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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技术落后,无力进行技术革新,其生产的产品日渐被市场淘汰,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企业裁员100名,将节省的工资支出用于技术改造。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发布公告,将公司内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全部裁减。有部分员工认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进行裁员他们支持,但是那些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应当留用。公司领导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很多是50岁以上的,年轻员工更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应当优先留用年轻员工。有员工便向公司工会反映,工会主席无奈的说,我的工资是老板给的,我也没有办法,再说,我们工会也无法给老员工发工资,还得要公司来发,所以,公司让哪些人走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 1.该公司的裁员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工会主席的工资是企业发放的,因此,无法监督企业,这样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19-06-30 15:10: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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