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技术落后,无力进行技术革新,其生产的产品日渐被市场淘汰,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企业裁员100名,将节省的工资支出用于技术改造。形成决议后,公司即发布公告,将公司内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全部裁减。有部分员工认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进行裁员他们支持,但是那些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应当留用。公司领导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很多是50岁以上的,年轻员工更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应当优先留用年轻员工。有员工便向公司工会反映,工会主席无奈的说,我的工资是老板给的,我也没有办法,再说,我们工会也无法给老员工发工资,还得要公司来发,所以,公司让哪些人走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 1.该公司的裁员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工会主席的工资是企业发放的,因此,无法监督企业,这样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