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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立的某集团公司北京子公司,因大股东注资款迟迟不到,导致北京公司无法经营,需要公司清算,解散。在清算方面,我是门外汉,想求助专业人士帮忙!

债权债务
2019-06-24 14:28: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解决办理解决
  • 清算需要专业团队服务,建议来所里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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