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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3月加入某公司,一直到现在。在此期间,生育2次,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及工作人员调配限制,本人无法休产假,生产完1周左右已经回到工作岗位。合同中2017年3月-2018年9月,工作性质为每天4小时,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是实际上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还是一样4000元,从未计算过加班费)2018年10月,按照合同转为每天工作8小时性质,每月工资为税前10000元。本人在2017年5月生育一次,2019年1月生育第二次。由于2次我都从未休过产假,也没有加班费。请问按照我的工资水平,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多少加班费或者补偿?谢谢帮助。

合同纠纷
2019-06-25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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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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