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的一案件,和同事打赌,看谁定性正确.请大家来侃侃.
案例:
2004年5月14日晚11时许,王、李、赵、陈、田五位学生酒后准备租乘出租车朝东返校。恰好,司机蒋某开着出租车到达此处。王、李、赵、陈便上了蒋某的出租车,田某将四位同学送上车之后,即用脚将车门踢的关上。司机蒋某见状下车查看,与田某争吵了几句。随后,司机蒋某上车后,不理会车上学生往东返校的要求,向西行驶,并拿出手机佯装打电话说:“我在康乐十字,车上有几个人要闹事,多叫几个人来”。同时提速行驶。车上四位学生见状,即要求停车,司机蒋某某未予理睬。这时,坐在前排副驾驶座的学生王某首先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坐在后排的三位学生继续喊停车,司机蒋某仍未予理睬,继续行驶,在此情况下,李某、赵某、陈某三位学生也相继跳下车去。这时,司机蒋某见所乘车的学生全部跳车,便停车返回查看,当看见二名学生躺在地上,便打电话“110”报警。经现场勘查:跳车的四名学生二名当场死亡,另二名受轻伤。
此案在定性上产生了多种分歧意见:1、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间接)杀人罪;2、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3、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4、司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此外,构成交通肇事,结合前4种某罪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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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观点: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司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在他打电 话时已有伤害意图的流露,但不明确.而且他逆向行驶途中,没有应学生要求停车.在第一个学生跳车下车后,他这时可以预见到会出现致人死亡或重伤,但他没有停车实施救助行为,不管在此之前他心理态度如何,在此时,他的心理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转为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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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一个虚拟的事实吧。司机当然有不对的地方。四个学生本身的行为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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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据发布者说:这是青海省西宁市一检察院报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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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