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您作为本案的被害人.....
目前不知道什么事,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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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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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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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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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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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