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入职,签订三年合同,2019年6月18日下午电话通知离职,理由是我参加的项目到期,没有合适的让我去的地方,要求2019年7月18日离职,补偿1个月工资,正常吗?应该补偿两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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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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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工资,满六个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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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提前30天通知离职合法的,可以要求补偿一个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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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