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和公司解除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年终奖是老板用个人账户转为由及不扣税,所以不计入补偿金里。这算是合法的吗?
2014年3月27号入职到2019年6月30号解除合同,共在公司做了有5年3个月零3天,核算补偿金是5.5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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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是以什么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
追问:你好!公司是以没什么事做,状况就是生意没有起色,正一点一点缩少人员。
我想请问按财务的这种说法,因为是老板个人账户转的年终奖,不扣税,所以不算入赔偿,面对这种情况我是否还能追回这个年终奖的赔偿。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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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