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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给别人用了,中间时隔6年今日才接到银行通知,说欠费7万逾期共计20万我该如何处理

证券投资
2019-06-21 04:01: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冒名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冒名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冒名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 自行还清后,有证据的话及时起诉追讨
  • 有证据是别人用的吗?有欠条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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