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租户应当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逾期使用费。
(三)续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