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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用我的房产证在银行抵押为他的公司贷款50万,当时口头约定是担保一年,没看合同我就签字了,后来发现签的是两年期限,在这一年担保期间他的公司法人变更了,我有权一年期满后拿回房产证吗?终止担保吗?银行会不会不通知我私自续贷呢?我要怎么拿回我的房产证?谢谢

债权债务
2020-02-01 03:47: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协议书上保证人签字要负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终止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保人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担保,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无权单方面终止担保。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但也未赋予担保人单方面终止担保权利的,担保也无权单方面终止担保。  2、例外是:保证人对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且担保(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于之前已经发生的债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1、房屋抵押过程中需更名或过户的,必须首先经过银行的书面同意,与银行签订抵押变更协议。
      2、备齐身份证,房产证,国土证(需要向银行借),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3、代领房产证一般是在银行领取,这要看银行如何规定的,如果他要求必须本人领取,那就需要本人去领,如果可以委托,自己带个委托书去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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