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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曹某于2010年9月在某公司从事纺织品修剪、质检等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协议》。内容主要有:乙方(曹某)为甲方(该用人单位)加工产品,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乙方如因场地需要甲方提供的,甲方视情安排在甲方厂区内加工,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定。乙方在加工操作过程中,包括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及来往途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2014年3月,曹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左腿粉碎性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4年5月18日,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问:本案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019-06-17 11:0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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