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个亲戚,在江西从事卡车运输工作。 他先是贷款和一个物流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他付了这个物流公司约21万,然后还有25万贷款分期付。然而,这个车的行驶证等,还是用的物流公司的名字。 也就是说,车并没有过户到他个人名下。 而他的运输业务,也完全来自这个物流公司。他自己又请了一个司机,两个人一起完成运输业务。 2018年初,发生了一起车祸,他请的司机由于疲劳驾驶,撞死了一个人。车也有一定损坏。 江西法院后来裁定,我的亲戚,肇事司机,和物流公司,各自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最近,我们了解到,物流公司已经把车从交警处提会,并在我亲戚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得到了16万的收入。 同时,物流公司已经起诉我亲戚,法院裁决要求我亲戚还25万的购车余款, 并付2018年1月到现在的利息,每个月1%。 这个结果听起来很不合理,因为物流公司似乎想得到62万,而车价本身只有46万。 请专家帮忙看看问题出在哪里,应该如何应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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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的亲戚欠车贷不还,否则物流公司无权卖车,而且物流公司所获得的钱款应当在余款和利息范围内,你们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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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运输服务合同,物流公司有义务完好无损的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务中,物流公司一般都以货物破损、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不予赔偿进行回绝,对于这样的格式合同,托运时物流方需对消费说明这条规定。若没有正面具体说明,那么物流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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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物流公司都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有关赔偿数额,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金额赔偿(该约定金额即为运单上的保价金额),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您需要对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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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该收集物流公司已经取回车子并拍卖获得16万元的事实。可以上诉中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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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