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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职单写的是5月13申请辞职,按劳动法6月15应该可以走的,但用人单位不让我走,让我7月15走,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17 17:37:3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证据的,你可以不同意。
  •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履行。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事项将被驳回。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另需注意,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符合了以上两点,就可以解除了。
    呵呵,这个搞笑了,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当然应该给你一份的,单方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你们就属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那就不用更不用理他了,都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在就可以走人,如果他不发给工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要是证明你丢失了,需要用人单位举证的。你想想用人单位有没有这样的证明。
  • 如果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你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职,并不违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维权
  • 不辞而别有风险

    如果职工自离,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远不要说走就走。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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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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