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差我一比债务,我通过诉讼赢得了官事。也采取了财产保全,可事过4年了,现在没有执行回一分钱。我知道原来欠我钱那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去了个新的公司,并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却有偿还能力。我不知道该从那里去着手来取得我应得的钱财。还是让判决成为一纸法律白条。请细心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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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3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任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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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失效~~~很多安子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相关的律师版主会给楼主出个比较恰当的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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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去了另一家公司并不等于欠你款的法人不存在了,既然你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肯定有财产,判决你也胜诉了,4年执行不回来那只能是人为的原因,法律上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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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全的财产,现在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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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