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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向香港公司借款,合同中要求在内地进行公证,可公证处要求港方提供经融牌照才能公证,港方没有经融牌照,是否不能向内地公司借款,内地公司向香港公司借款除了《借款人条例》,是否还有其他条例?

刑事行政
2019-11-01 19:20: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公证。一般都是打印的,手写的也可以。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局直接执行,不需要诉讼。  合同办理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关于属于借款合同条例保护条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问题,给您如下解答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主要是财产担保、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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