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家被盗了,报警后都几天了也没有什么消息,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20-01-03 21:24: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可以督促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价值6万元的货物,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写报案材料,列明被盗财物及价值,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询问被害人、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搜查。
    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河北省为例为您介绍盗窃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七百元不满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上述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