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