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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出首付款,房产办理按揭抵押贷款,且男方是按揭贷款的主贷人,也是主要贷款还款方,房产购买是婚前行为,抵押贷款是婚后行为,房产证上除了男女双方,还有女方父母名字,但女方父母未出资也未还贷。现在男女双方想要离婚,且女方父母有债务官司,已经到执行层面,要执行拍卖这套父母未出资的房产,请问法律上会怎么处理?

民事相关
2019-06-21 13:37:0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离婚时如无法协商的,法院不会处理,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至于女方父母债务,在分割的时候可以一并考虑
  • 拍卖后可以起诉析产拍卖后可以起诉析产
  • 有案外人的房产一般来说是不会拍卖的
  • 法院会进行查封的,然后按额度分配。
  • 请问你的诉求是什么?
  • 你好,需要看房产证有上没有约定每个人的份额,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就比较清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需要由法院判决份额,然后执行相应的份额,需要律师帮忙的请来访咨询
  • 这套房屋有四个权利人,具体份额大小要么协商要么诉讼分家析产。因为女方父母有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协商的可能性不大,需要先析产,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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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