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5月14日租的房子,当时签订合同押二付三,签租两年,因政府修路,没日没夜的赶工,我受不了,夜夜失眠,因此2019年4月22日与房屋托管公司(出租方)提出不再承租此房,可协同出租方寻找新房客,2019年5月11日我要求他退还押金,出租房以房屋未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以此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并口头说再宽限一个月时间寻找新的租客,并拿走4把钥匙和一个房卡,水电卡等均未拿走,2019年6月10日我们去看房子时早已租出去,我们打电话给出租方,出租方也承认租出去了,我要求退还押金,他说现在也没多少押金了,我们应当付违约金,但是不是以押金抵押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