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年前通过中介租的房子,第一年与中介签的合同,后两年是在第一年合同基础上签的补充条款。此房2019.6.11日到期,2019.5.22日微信和房东提出不再租此房,2019.6.5日晚与房东见面交房,房内灯泡,开关,沙发两边把手损坏,经协商给赔偿900元,含电,气差价费。最后房东提出我们需要赔偿违约金,合同补充条款标明: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是否续租,乙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看房,否则视为违约。不仅3700元的押金没有退给我们,还要支付房东900元。一气之下我们走了,钥匙没交给房东,请问我们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是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吗?钥匙要不要到期日前交给房东,2019.6.5日后还会有什么经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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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定金罚则;其它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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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您的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可能存在违约,详情建议您咨询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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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搜集有利证据解决,维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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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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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违反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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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