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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提到:鉴于乙方受聘用启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机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的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任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这条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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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8:55: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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