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节假日的某公共场所,甲不小心碰了乙一下,两人发生口角,后斗殴。斗殴中,甲打了乙的脸,造成乙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乙报案后,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甲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甲出来后不服,认为两人斗殴是由于乙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而是正当防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证明责任如何分担?法院要求甲提供有关“乙先动手”的证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刑事行政
2019-06-10 00:30: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