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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们村13户村民共同承包了村里鱼塘养鱼。去年11月份晚上魏某等三人用电子扑鱼器盗窃我们的鱼。经公安机关处理说服教育,以后不准再以类似的方式扑鱼,没有追究任何责任。昨天下午4点多魏某等三人又以类似的方式前来盗窃我们养的鱼,经中间人说和,醅赏1000元经济损失,没收扑鱼工具,双方同意后放人回去。到了晚上8点多魏某三人反悔,不同意拿1000元。随后我们报警,公安机关来人,村书记和另外一名执法人员通话后,执法人员说我们是敲诈勒索他人1000元。不准我们向魏某三人要钱,只是要求其中一人向我们赔礼道歉。执法人员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结果,开车走了。请问这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9-12-11 12:20: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所谓中间人,是指某种行为的促成人,或称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是一种参与、诱导、撮合、促成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直接作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于损失的赔偿上,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作为共同侵权的,需要承担侵权行为产生损害损失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是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应按共同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会以“我不知内情”、“我也是受害者”、“我只是好心帮忙”等等塘塞来逃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其责任构成,办案或司法机关会通过事实还原来推定其责任构成情况及承担责任的量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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