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 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 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 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 因为是职务行为 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 对老师做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