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姓张,2016年7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在南昌经开区Y公司研发部门就职。当初我与该公司订立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该公司以我屡次赶不上工作进度为由,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采用的方式是由我的直接上司出面劝我辞职的形式,在他们强大的压力下,我被迫在2019年1月10日提交了辞呈,1月2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该公司。我认为我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对一些问题存在疑惑,把握不准,因此,想向你们咨询有关我的劳动权益方面的一些问题,恳请您帮助解答。 第一个问题:在上面这种情况下,我要求Y公司给以我2.5个月工资(我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为2.5年)的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二个问题:我是2019年1月10日提交辞呈的,我在辞呈上申请的离职日期是1月23日(迫于直接上司的持续压力),但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和该公司的有关规定,核准了我的最终离职日期是2月9日。由于2月9日是正月初五,正值放假期间,所以我就想申请在该公司2019年除夕放假前最后一天的上班时间1月30日离职,但我的直接上司不肯,还威胁我如果在不就范,就让公司发一个开除我的文件,让全公司的人都知道我被开除了,让我名誉扫地。迫于他的威胁,最后,我不得不在1月2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最终,2019年1月我只领导了实际上班天数23天的工资。我认为,本来,按照公司核准的我最后离职的日期离职(因2月9日正值春节假期应顺延至1月30日),我可以领满1月份足额的工资,但由于公司方面不遵守约定(不遵守核准的我的最终离职日期),致使我少得7天的工资。我的问题是,我要求Y公司补发我本来应得的2019年1月份的7天工资2100 元人民币(1月24日至30日)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它综合
2019-06-05 18:53: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