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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我们老师说吸收关系:一个主要,一个次要,相互分离,可以独立,不能等量齐观。那么吸收犯的概念不是与老师的吸收关系相矛盾?给出你的看法?

刑事案件
2019-06-03 18:50: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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