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1月1日的死刑是由省级高院核准的吗/

刑事案件
2019-12-13 20:31: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现在的死刑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核准在我国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