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7月期间,本人A多次借给朋友B合计40万元,期限为一年。当时没有写借条,但是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后来18年10月补写了借条,借条内容如下:
“B(身份证号)今借到A(身份证号)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0月**日至2019年10月**日,B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
债务人:B
债权人:A
2018年10月**日”
因为是后补的借条,而且后补借条的签署日期和借款日期写了同一天,但是实际借款日期为2018年4-7月,所以想问问这样的话有法律效应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