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案子。A是债权人,B是担保人。我是借款人。A和B是朋友。我和B是朋友。我和A不认识。起先叫我担保我同意了,当了当场变成我是借款人。后被起诉。开庭时债权人说我和他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款给我。这个案子当时也报警了,做了笔录,A也承认不认识我,B也承认是他借的钱,我是无辜的,他会偿还。但是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诈骗所以不能立案。2012年法院判还是要我偿还。后2014年我被法院立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但是目前为止我的车没有被查封,我的银行卡使用都正常。这是什么原因?我接下去要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