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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甲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与乙签订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借款到期二年。银行于二年前向借款人送达《催收逾期货款通知书》,借款人盖章或签字,借款事实重新确认,借款诉讼时效中断,担保人没有盖章或签字。银行现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人应诉后既不出庭抗辩,也未写答辩状抗辩,不理这回事。请问法院能判担保人担责吗?依据呢?

证券投资
2019-05-27 1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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