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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px]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段中,列了一些法院认为是事实的东西,现在想请教一下,这段的内容能不能作为同一当事人另一个案件的证据?不胜感激。[/size]

经济相关
2006-10-25 22:29: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对该当事人的另一起案件不利
  • 这些法院列出的事实,虽然有误,但由于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没有多大影响,所以该当事人也没有在意,没有上诉,但现在这个“事实”对该当事人的另一起案件很不利,还有没有办法板回来呢?难道非得要该当事人另外举证,而对方仅凭这一“事实”就可以偷着乐?
  • 如果该判决已生效,原则上此“查明事实”是可以作为另案的有效证据,除非您能提供有力的反证。

    目前可以这样操作,如果判决还没有生效,可及时起诉重新诉定事实

    如果判决已生效,只能申请再审了。
  • 如判决生效可做证据.这一点在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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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