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甲乙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是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于16年2月3日甲方违约收回小车。 第一次乙方于16年3月6日起诉甲方返还保证金2万元和随车物品损失5千元和保险赔偿款4千元,法院于19年4月13日支持乙方全部诉求,但是法院判决书结果上没有解除此汽车租赁合同内容。 并且甲方不服一审判决在19年4月20日向中院申诉中。 求问此汽车租赁合同乙方第二次于19年5月23日起诉甲方,违约造成直接损失赔偿6个月租金22000元, 乙方超过诉讼时效性吗? 第二次乙方诉求会胜诉吗?此合同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区别是什么? 求指导为谢!

合同纠纷
2019-05-24 10:07: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