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纠纷事宜:本人从1992年7月入职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计划12月24日从工地请探亲假(30天)回家休假,在休假时腰椎病犯了后回贵州老家养病,由于老家在山区没手机信号(公司讲一直联系不上我),期间一直未上班。2019年4月份去郴州公司询问,公司讲由于我连续旷工,于2015年7月公司已将我开除。办理个人手续时才发现:公司于1994年就开始至2015年7月开除时,在本人工资中已扣除了医疗保险,可是公司工作人员讲本人的医疗保险从2009年才交到郴州社保局正式建档,可视缴费年可从2003年开始,但必须要户口所在地(重庆)社保局出具同意接收函后才能办理转移,于是返回重庆去社保局咨询,重庆社保局工作人员讲,接收方不会出具任何手续,但公司讲重庆社保局不出手续他们只能办理从2009年开始的医疗保险,但视同缴费年限不能办理。现我想申诉公司给予本人补缴1994年至2009年期间的医疗保险以及2014年1~7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和2014年2~7月份的生活保障费。您看行么?

合同纠纷
2019-05-24 15:45: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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