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离婚时协议离婚,女方不要孩子,抚养权归我。抚养费每个月500。女方没有给过。孩子在离婚以后一直找女方。女方带走后,我工资每个月3000多。找我要抚养费1500。我每个月都给。现在女方又找我要钱,孩子所有的调费要跟我均摊,什么特长班一万块钱都要跟我均摊。如果我不给,孩子就送回来,孩子还不回来,死活哭着跟着女方,可是她找我要的钱已经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之内,请问您,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给她吗。然后法院判一个月多少钱我给多少钱。麻烦您为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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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的变更: 1、抚养变更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和诉讼两种。 2、如果诉讼变更,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变理抚养关系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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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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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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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