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8年2月7日,陈某驾驶大客车(所有人为武汉市某运输公司)行至武汉市A区某处时,与对向肖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两车损坏。A区交警部门2018年2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武汉市某运输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商业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自2017年12月16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1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当天,刘某被送往武汉市某医院治疗,后于2018年2月23日转至武汉市另医院。因刘某家庭困难没钱缴交医疗费,而且相关责任人也没有继续预交医疗费,刘某被迫于2018年12月18日出院。医院诊断为:1、 原发性脑干伤; 2、双侧额颞硬膜下积液; 3、头皮血肿; 4、双肺广泛性挫裂伤; 5、肺部感染等症状。刘某伤情稳定后,交警部门委托湖北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刘某的损伤与2018年2月7日的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刘某颅脑外伤后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刘某出院后回家继续治疗,由于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后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亲属轮流护理。刘某的父亲刘某甲于1957年12月20日出生,属于低保人员,由其4名子女共同抚养。事故发生后,陈某和武汉市某运输公司与肖某的家属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万元,双方之间了结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陈某和武汉市某运输公司已向刘某家属支付125780元。刘某因无力缴交医疗费,多次向赔偿义务人要求先垫付费用,但均无果,导致拖欠医疗机构大笔医疗费被迫出院。无奈求助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解决?

交通事故
2019-05-22 14:32:1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