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之前朋友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我4月份在他家签订合同。但没有填写开工日子,因为当时和设计师约定好,六月底开工。而且,合同也没有盖章。前几天,因为他们公司内部的变动,大部分员工辞职,等于被辞职。我的朋友,设计师全走了,我不想在他家继续装修,因为当初无论人工还是材料,想让朋友把关,现在他走了,我不想继续在这家公司装修。基装价格一共4.4万元,分三期,我们首付26000万元,现在公司却按总价的百分之十扣4000元,理由是,因为公司人员接待,量房等。而且我们合同没有盖章,又没有开工,不应该扣钱。包括设计师当初出图,也只是一张大面积,和一个主卧。他说,整屋出需要另外付费。但现在公司竟然要我花钱买设计图。
公司应该扣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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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扣除费用要有相关依据,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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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双方协商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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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也要依法执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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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下单位有无下列情况,依此为由就没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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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补偿11个月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若因该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辞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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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